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089714号“惠泰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359号
申请人:北京英惠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9714号“惠泰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389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所经营的“动物饲料”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从事的“人用保健品”差异显著,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