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IGAR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480号“VIGAR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14号

       

      申请人:索卢贝马-卢索社会-比利时马莫雷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480号“VIGAR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0611号“VIVAR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池塘,建筑材料(非金属),包括石料,再生石料,人造石,沙子,砂砾,混凝土,水泥以及上述材料的织品,上述不属别类,包括人物形象,器皿(水用),用于池塘和水族馆内和周围的喷泉假山和花园装饰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上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