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34153号“优酵保康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45号
申请人:淄博益康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4153号“优酵保康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1600号商标、第6847383号商标、第29491448号商标、第9589140号商标、第5636488号商标、第142950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收据、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针对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答辩称:“酵”体现的是申请人产品制作的工艺,是申请人产品真实的制作过程,并不具有欺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酵”,作为商标使用在补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