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凤凰梧桐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12810号“凤凰梧桐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504号

       

      申请人:北京小闹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2810号“凤凰梧桐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10973号“凤凰梧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组合“凤凰梧桐”,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