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72878号“实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52号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2878号“实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其名下中文商标“高德实时公交”一一对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4071号商标、第21853921号商标、第4026592号商标、第18514363号商标、第16574520号商标、第17566433号商标、第17264088号商标、第357564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报道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实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在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远程数据备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