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32645号“一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61号
申请人:四川代代为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2645号“一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742508号“老一套”商标、第38088578号“辣一套”商标、第22707525号“老一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商标足以区分商品来源,不缺乏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相关合同;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9月27日。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一套”与引证商标一、三汉字“老一套”仅一字之差,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饼干;冰淇淋;冰糕;糕点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面包;饼干;冰淇淋;冰糕;糕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锅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一套”组成,该文字属于日常用语,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