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056710号“瑾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59号
申请人:广州瑾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6710号“瑾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633874号“瑾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状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269083号“瑾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宣传活动照片;获奖照片;公众号宣传文章;相关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10608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瑾程”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瑾呈”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