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盘饺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82438号“一盘饺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84号

       

      申请人:黑河市德正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2438号“一盘饺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9901号、第69372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系列引证商标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