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S I 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31921号“YES I 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58号

       

      申请人:搜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1921号“YES I 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9897号、第15220199号(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为同一权利主体。申请人接受在3016群组“调味品”与第15821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相关通知书、注册证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确为同一权利主体,并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接受在3016群组“调味品”的驳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茶;巧克力;糖果;冰糖燕窝;蛋糕;比萨饼;谷类制品;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