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ED科鸿亮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79819号“LED科鸿亮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46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鸿亮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9819号“LED科鸿亮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1286号、第3404794号、第150090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体现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唯一的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LED”百度百科;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图片;申请人企业产品宣传图册以及定制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