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76501号“涔天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42号
申请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神州瑶都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6501号“涔天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05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疗养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