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实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77380号“实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58号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7380号“实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其名下中文商标“高德实时公交”一一对应,具有特定的创意内涵和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7447号商标、第16944908号商标、第17249134A号商标、第17566373号商标、第22307402号商标、第172640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报道页面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交通信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储藏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储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