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79928号“SU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02号
申请人:山东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9928号“S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0203号、第24379931号、第13058431号、国际注册第1042877号、第647770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含义、呼叫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及消费群体,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字母构成、图形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