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兴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03137号“豫兴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00号

       

      申请人:河南兴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3137号“豫兴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即指“河南兴安”,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别称,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除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其他含义。在先有包含“兴安”注册成功的商标,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光盘):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企业简介及所获荣誉;企业宣传手册;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兴安”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