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链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52670号“脑链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49号

       

      申请人:广东天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川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2670号“脑链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上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未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脑链接”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上述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具商标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