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096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46号
申请人:石狮市祥源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嘉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96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3749454号“RINGSPUN及图”商标、第3940363号“LOVERSROCK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63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