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9938976号“功夫电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45号
申请人:广州功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38976号“功夫电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9963930号“hello功夫”商标、第21164259号“功夫动漫产业运营服务平台”商标、第22709224号“功夫科技Gongfu Tech及图”商标、第27185289号“Happy+功夫”商标、第27550820号“17功夫 17kungfu.com”商标、第29436325号“功夫學院KUNG FU SCHOOL”商标、第29565498号图形商标、第29565501号图形商标、第9224330号“功夫學院KUNG FU SCHOOL”商标、第14460791号“空付Ku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其中引证三、四、六、九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六经注册审查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异议决定已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505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八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电视文娱节目;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四、六、九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功夫影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hello功夫”、引证商标二文字“功夫动漫产业运营服务平台”、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17功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功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