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功夫影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9938979号“功夫影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44号

       

      申请人:广州功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38979号“功夫影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9224330号“功夫學院KUNG FU SCHOOL”商标、第14460791号“空付KungFu及图”商标、第19963930号“hello功夫”商标、第22709224号“功夫科技Gongfu Tech及图”商标、第21164259号“功夫动漫产业运营服务平台”商标、第29565501号图形商标、第29565498号图形商标、第29436325号“功夫學院KUNG FU SCHOOL”商标、第27185289号“Happy+功夫”商标、第27550820号“17功夫 17kungfu.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引证商标一、四、八、九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505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电视文娱节目;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九经注册审查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经异议决定已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功夫影业”与引证商标三文字“hello功夫”、引证商标五文字“功夫动漫产业运营服务平台”、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文字“17功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功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