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功夫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8892499号“功夫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34号

       

      申请人:广州功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92499号“功夫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8280096号“功夫荟GONG FU HUI及图”商标、第9224330号“功夫學院 KUNG FU SCHOOL”商标、第19963930号“hello 功夫”商标、第27185289号“Happy+功夫”商标、第27550820号“17功夫 17kungfu.com”商标、第8294544号“功夫派 GF.61.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其中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已取得更高的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建立紧密的对应关系,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四、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获准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505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经异议决定已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功夫会”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文字“功夫荟”、引证商标三文字“hello 功夫”、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17功夫”、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功夫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