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9586231号“斗鱼DOUYU.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37号
申请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86231号“斗鱼DOUY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4161号“DOU·YU”商标、第20543767号“九斗鱼9douyu.com及图”商标、第10240023号“斗魚”商标、第13483911号“斗鱼”商标、第16189295号“渔之行及图”商标、第29281370号“斗鱼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三、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许可合同、采购合同、发票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室内足球游戏桌;积木(玩具);模型飞机材料;高尔夫球杆;压力器;箭弓;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合成材料制圣诞树;伪装掩蔽物(运动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197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789号决定不予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在“玩具;钓鱼用具;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棋;智能玩具;钓鱼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斗鱼DOUYU.COM”与引证商标一文字“DOU·YU”、引证商标三文字“斗魚”、引证商标四文字“斗鱼”、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斗鱼王”等商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玩具娃娃;体育活动用球;台球桌;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玩具圣诞树”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钓具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钓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玩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棋;游泳池(娱乐用品);人造圣诞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