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8377071号“济水贡胶JI SHIU GONG
J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29号
申请人:濮阳市三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77071号“济水贡胶JI SHIU GONG J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14634号“水濟WATER 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水剂;眼药水;搽剂;护肤药剂;灭微生物剂;细菌抑制剂”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评字[2019]第0000228319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阿胶(中药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