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654272号“南天在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19号
申请人:苏州南天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654272号“南天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67159号“南天”商标、第20031952号“南天物流NANTIANWUL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情况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筑学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南天在线”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文字“南天物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等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