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424731号“博佳机器人 B C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15号
申请人:大连博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铭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424731号“博佳机器人 B 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318356号“博佳机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6883号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