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博佳机器人 B 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424731号“博佳机器人 B C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15号

       

      申请人:大连博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铭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424731号“博佳机器人 B 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318356号“博佳机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6883号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