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NEWSIMIGE”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2938152号“NEWSIMIGE”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05号

       

      申请人:浙江聚强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084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NEWSIMIG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交流发电机;离心泵”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87488号、第1502544号“SHIMG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水族池通气泵”、“泵(机器)”等。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设计特点和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空气压缩泵;石油专用泥浆泵;水族池通气泵”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泵(机器)”商品上的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流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机;发电机组;电焊机;电焊接设备”商品与异议人“SHIMGE”商标藉以知名的“泵(机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938152号“NEWSIMIGE”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76874881502544号“SHIM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NEWSIMIGE”系列商标自注册以来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发货单;
      2、申请人企业文化介绍;
      3、申请人产品照片。
      原异议人向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为:1、原异议人是国内外著名的专业生产经营各类泵及控制设备的股份制企业,是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2、在被异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是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驰名权益。3、“SHIMGE”为原异议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企业简介及厂貌照片;
      2、引证商标一、二档案资料;
      3、原异议人产品销售、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等“SHIMGE”商标使用证据;
      4、原异议人所获荣誉证据;
      5、2014年-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年度纳税证明;
      6、在先案件裁定书;
      7、《关于核准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表股份的批复》、《关于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8、《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潜水泵工作组(SAC/TC20/WG3)的批复》;
      9、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浙江聚强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7日获得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7类“交流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机,发电机组,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空气压缩泵,电焊机,电焊接设备,石油专用泥浆泵,水族池通气泵”商品上。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石油专用泥浆泵,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泵(机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据证据6,引证商标二在第7类“泵(机器)”商品上曾在第12575062号商标无效宣告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交流发电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泵(机器)、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被异议商标“NEWSIMIGE”与引证商标一、二“SHIMGE”字母组合相近,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SHIMGE”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引证商标驰名商标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