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091782 -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18号 - 申请人:福特自动驾驶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91782号“EA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18号

       

      申请人:福特自动驾驶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1782号“E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6300号“EA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