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91780号“EA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15号
申请人:福特自动驾驶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1780号“E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2627号“屋檐 WUYAN”商标、第16185289号“EaveTr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下载于新东方在线的大学四级英语词汇表、下载于新东方在线的大学六级英语词汇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安排游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屋檐”含义相对应;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二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