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37727号“Mphasis The Next
Appli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599号
申请人:莫菲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7727号“Mphasis The Next Appli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0855号“爱乐刷及图”商标、第31473041号图形商标、第6854422号图形商标、第14759768号图形商标、第31478524号图形商标、第15247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公司产品介绍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亦未被提起撤销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财务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