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施华蔻 非凡绅士 Schwarzkopf got2b GENTLEM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77067号“施华蔻 非凡绅士 Schwarzkopf

    got2b GENTLEM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12号

       

      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7067号“施华蔻 非凡绅士 Schwarzkopf got2b GENTLE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21230号“Gentleman’s BAND 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82205号“非凡士及图”商标、第6778640号“凯思威尔 Kroiswer GENTLEMAN及图”商标、第15150777号“非凡女士”商标、第30830454号“真龙绅士 THE DRAGON gentle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