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9357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86号 - 申请人:管亚飞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93576号“皇马京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86号

       

      申请人:管亚飞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3576号“皇马京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其独特含义,整体与外国地名含义不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皇马京都”,其中“京都”为公众知晓的日本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