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6153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39号 - 申请人:浙江秦驰电气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615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39号

       

      申请人:浙江秦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15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0793号“群创及图”商标、第13483976号“乾锐及图”商标、第6584197号“秦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呼叫、整体外观、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取得了显著性,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相反,引证商标一、二、三并未进行积极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磁盘、绝缘铜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机带、教学仪器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磁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线、变压器、电器插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磁盘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磁盘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线、变压器、电器插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磁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