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克拉营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816855号“克拉营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41号

       

      申请人:无锡新食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6855号“克拉营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7774号“7 克拉Seven carat”商标、第18697596号“6克拉”商标、第21150811号“11克拉SWEETEST OCCASION”商标、第24166566号“2克拉”商标、第29201719号“克拉莊園”商标、第38773203号“PURARE 21克拉”商标、第5193863号“class 克拉俱乐部Music BAR & CI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七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档案信息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克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