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13991号“易起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44号
申请人:成都双易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3991号“易起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取得了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际顶级域名证书。
经复审认为,“易起挖”易被认知为广告用语,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