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快乐划艇HAPPY KAY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98744号“快乐划艇HAPPY KAY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59号

       

      申请人:乐盟体育文化(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8744号“快乐划艇HAPPY KAY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9225号“快乐英语”商标、第4066812号“快乐ABC及图”商标、第15375088号“快乐生物happy biology及图”商标、第16127613号“快乐888 Happy Radio FM88.8”商标、第17715192号“快乐电竞happy esports”商标、第18938976A号“快乐体操RECREATIONAL GYMNASTICS及图”商标、第24017287号“快乐6+1”商标、第36243044号“快乐书画”商标、第36251295号“快乐书写”商标、第36469935号“快乐书院”商标、第36469957号“快乐书苑”商标、第37060282号“快乐玩童会及图”商标、第37514494号“快乐家装大讲堂及图”商标、第37702748号“快樂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指定使用的学校、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快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