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29451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96号 - 申请人:深圳市光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294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96号

       

      申请人:深圳市光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4294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7827号、第3540604号、第30695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