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71614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17号 - 申请人:陕西汉江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16146号“汉水羌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17号

       

      申请人:陕西汉江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6146号“汉水羌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0449号“汉水羌红”商标、第15790218号“汉水军山及图”商标、第17035900号“汉水仙山HANSHUIXIAN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报道;产品供销合同;消费扶贫工程合作协议;产品加工定做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辣椒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