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77179号“王井貢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93号
申请人:张登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7179号“王井貢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44681号“王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中文字“王井”具有独特含义,并非指向烈士“王井”,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5、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王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王井”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烈士姓名,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