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北纬 49 LATITUDE FORTY N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274275号“北纬 49 LATITUDE FORTY

    N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84号

       

      申请人:逊克县北纬四十九度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4275号“北纬 49 LATITUDE FORTY N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2234号、第24285133号、第16736638号、第10403911号、第104049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页及媒体报道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北纬 49”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显著识别部分“北纬39°”,引证商标二“北纬48°”,引证商标三“北纬50°”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组成形式及呼叫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互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