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010610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67号 - 申请人:中国羽毛球协会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106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67号

       

      申请人:中国羽毛球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06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92035号图形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6343号“特房羽毛球俱乐部TEFANG BADMINTON CLUB及图”商标、第18179766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