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155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897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5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其显著性较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119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光盘):申请商标产品图片;展会照片;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