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02985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41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29858号“无界银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4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9858号“无界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4446号“无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82540号“无界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95566号“无界招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37038448号“无界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881387号“无界投资 Infinite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无效,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业务发展申请注册的,该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无界银行”与引证商标一“无界”、引证商标二“无界国际”和引证商标三“无界招商”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无界银行”与申请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名义不符,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