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95606号“Smart Cards 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28号
申请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5606号“Smart Cards 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0986号“智慧卡 SMART C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书籍出版服务上予以维持,其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培训和教学、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等服务上未构成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