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Bioprogramming 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292号“Bioprogramming

    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21号

       

      申请人:LUMIELINA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292号“Bioprogramming 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6872号“Bioprogram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地址变更程序,现申请人地址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一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