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920953号“德旺初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43号
申请人:江口县黑菁山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20953号“德旺初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结合所在的“德旺乡”及“心形瀑布”设计而成,具有积极向上的美好寓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亦无证据可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在先已有多个含有“初心”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