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613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18号
申请人:道康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1976号“百宏 BAIHONG及图”商标和第4812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香水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