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15250 -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82号 -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7152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82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5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37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19760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66963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共存不会引起混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手册介绍、门店信息等资料(光盘证据)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