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34407号“亿学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23号
申请人: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34407号“亿学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亿学杯”在指定服务上没有任何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作为“亿学杯”商标服务的提供者,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全国实践技能大赛服务,在行业内形成了知名品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亿学杯”大赛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亿学杯”中含有“杯”,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