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明泽九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67811号“明泽九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79号

       

      申请人:北京明泽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7811号“明泽九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字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存在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商标列表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明泽”,作为商标使用在城市规划等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