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海楠特种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87501号“海楠特种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09号

       

      申请人:海南苏萨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7501号“海楠特种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3918号“海岛特种兵 A NEW SPE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89873号“巴音孟克 BA YIN MENG 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07706号“胤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489874号“巴音孟克 BA YIN MENG 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4366号“KONINGS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073262号“吉祥英博 JIXIANGYING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39044号“巴鹰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不存在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在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33489871号“巴音孟克 BA YIN MENG 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八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19年11月6日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特种梹”与“特种兵”音近形似,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