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82889号“甄谷全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86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2889号“甄谷全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2493号“甄谷稻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60264号“甄谷稻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59454号“甄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95208号“甄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15695401号“甄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甄谷全餐”与引证商标一、二“甄谷稻场”和引证商标三“甄谷”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果汁刨冰、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糖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果汁刨冰、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