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503891号“掌门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594号
申请人:上海掌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亿四海(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5日对第33503891号“掌门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主要以研发、制造未来电子产品。“掌门人”系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掌门”系申请人的在先商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 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14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5月13日。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将“掌门”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其次,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标识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3日